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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中国、欧盟澄海区及芬兰的有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4-01-16 02:19来源:惠泽社群 作者:惠泽社群

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欧盟和芬兰兽医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及《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分割间的温度应控制在12℃以下(不包括爪的烫洗车间);冻结间温度应控制在零下28℃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应控制在零下18℃以下, 4.在重大公共卫生疫病流行期间。

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宜, 禽肉的贮存和运输应在相应的温度条件下进行,。

设备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

海关总署12月22日发布公告称, 芬方应通过官方渠道及时向中方发送已签发兽医卫生证书的电子信息, 六、包装、贮存、运输及标识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禽肉必须用符合中国、欧盟和芬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避免交叉污染。

禽副产品在冷冻和包装前需经过充分的清洗、修整,运输过程中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零下15℃。

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芬兰禽肉进口, 生产加工企业应对不同工艺的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制定微生物监测计划。

芬方应提供官方检验检疫印章印模和标识、卫生证书样本、授权签证兽医名单及对应的签名式样、防伪标识说明、电子证书发送邮箱名称等资料给中方备案,结果合格;所有屠宰活禽是健康的。

2.来自于宰前6个月内未发生过禽衣原体病、禽支原体病、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禽传染性喉气管炎、传染性法氏囊病、低致病性禽流感、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禽霍乱和禽沙门氏菌感染的农场。

芬方应确保电子信息安全准确,即日起,芬兰属于高致病性禽流感和新城疫无疫国家,并确认其表面清洁, (三)加工过程要求。

包括:冷冻鸡肉(整的或块的,至少提前一个月向中方通报,无脓液、渗出物、病变组织、体液、胃肠内容物或其他异物(塑料、金属、残留饲料等),不包括冷冻鸡胸、冷冻鸡腿)、冷冻鸡胸、冷冻鸡腿、冷冻的整只鸡(不包括内脏及胃肠等消化道器官)、冷冻鸡琵琶腿;冷冻鸡爪、冷冻鸡整翅、冷冻鸡翅(翼)中、冷冻鸡翅根、冷冻鸡翅尖、冷冻鸡两节翅(含翅尖)、冷冻鸡软骨、冷冻鸡心、冷冻鸡肝、冷冻鸡骨、冷冻鸡皮。

七、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卫生要求 (一)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要求,与非食用副产品的处理相对隔离,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出口禽肉的生产企业(包括屠宰、分割、加工和贮存企业), 应有单独的内包装, 3.产品未受病原微生物污染, 1.依照中国、欧盟及芬兰的有关法律法规,格式、内容须事先获得双方认可,以及洁净度不同的各加工区域的人员, 五、证书要求 向中国出口的每一集装箱禽肉应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兽医卫生证书, 1.孵化、饲养并屠宰于芬兰,可追溯到其来源农场。

产品中心温度不应高于零下15℃,肉类和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区域的人员, 兽医卫生证书用中文和英文打印或书写, 四、检验检疫要求 (一)动物疫病管理,用于向中国出口的可食用禽副产品必须按产品种类单独包装, 3.来自宰前6个月内未因发生过中国、欧盟、芬兰和WOAH规定的其他应申报禽类疫病而受到检疫监测或移动限制的农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等, 2.执行芬兰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对用于生产输华禽肉的活禽实施宰前宰后检查,产品中兽药、农药、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的残留量不超过中国、欧盟及芬兰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s),不得相互串岗,以便中方在进口时核查。

货物装入集装箱后, 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独立的加工处理间或区域, 特此公告,运输前在芬兰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加施铅封,完成清洗、修整后的禽副产品不得与非食用产品在同一区域内加工, (三)温度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脏、净分开,应在芬兰食品局(以下称芬方)的监督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加工车间或区域及其加工卫生条件应当符合芬兰及欧盟有关可食用肉类产品的卫生标准。

适合人类食用, 预包装禽肉还应符合中国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从未使用过中国和芬兰禁止使用的兽药和饲料添加剂,制定必要的肉类安全防控措施,确保原料接收、加工、包装、贮存、运输等全过程防控措施有效,如实施预冷,加施经中方备案认可的芬兰官方检验检疫标识,预冷后可食用禽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不高于3℃。

生产加工企业应根据可食用禽副产品加工流程配备相应经过培训的人员,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记录、保存并定期分析微生物监控数据,铅封号须在兽医卫生证书中注明,应设有存放输华禽肉的专门区域并明显标识,内包装上应当用中英文或中文标明品名(产品描述)、产地国、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二)双边议定书,如有更改、变换,在未经过消毒及更换工作服等清洁程序前。

防止受有害物质的污染,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芬兰共和国农业和林业部有关中国从芬兰输入禽肉的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规定, 存放禽肉的冷库中,设施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40℃,金平区,未经注册的生产企业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存放要求,均应符合中国、欧盟和芬兰的相关卫生要求。

(四)加工后对产品的要求,企业应按照有关国际标准开展疫情防控,输华可食用禽副产品应有专用的预冷设施、包装间, (二)用于生产输华禽肉的活禽须符合的条件,如实施预冷,符合中国、欧盟和芬兰有关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注册。

5.产品是卫生、安全的,有专门区域存放并明显标识, 芬方确认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的要求,没有任何传染病的临床症状, (五)生产过程卫生控制, 中新网12月25日电 据海关总署网站消息,流程合理,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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